2008年7月1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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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抓了五只鸟 判了两个罪
朱元元 余丹

  案件回放
  因为一时头脑发热,捕了5只鸟,被告人赵某近日被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以简易程序公诉。越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,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1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  法院查明,4月8日晚,赵某携带电瓶照明灯,在绍兴市袍江工业区的一块油菜田里猎得猫头鹰1只,随后在附近的斗门镇的一片竹林里猎得山斑鸠4只。次日上午,赵某在出售上述鸟儿时被抓,人赃并获。
  检察官说法
  为什么猎捕了5只鸟,会被判两个罪名?公诉此案的检察官解释说:赵某虽只猎捕了5只鸟,但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;同时,赵某猎得山斑鸠的斗门镇属于禁猎区,且赵某采用了电瓶灯照这种违禁的猎捕方法,故而又触犯了非法狩猎罪。
  法律规定,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应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,非法狩猎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。因赵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上述鸟儿死亡,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,即便数罪并罚,量刑也应在3年以下,因而检方以简易程序提起公诉。